企業為了縮減人手,可能會建議員工申請自願遣散。有多倫多執業律師表示,企業向不同員工提供的自願遣散條件各有不同,即使是同一個職位,39歲員工和65歲員工也會獲不同遣散待遇,員工宜有計畫和有步驟地查看各種適合選擇。

上班族得悉要自願遣散,應該要大肆慶祝、放聲大哭,還是在意可收取的款項?在多倫多專門處理勞資問題的律師事務所KBA Partners LLP合夥人阿歷山大(Kimberly Boara Alexander)說:「不同人會做不同事情,主要視乎他們在職業生涯中的位置,以及他們預期將會面對的事情,是個人在人生特定時間中的的決定,那筆遣散費可以視為是意外之財。」

 

掩飾終止聘用條款

 

遇到公司需要自願遣散,上班族通常會向不同範疇的專業人士求助,包括了解稅務問題的會計師、財務顧問、職業中介,以及熟悉勞工法的律師等,然而這類專業人士的諮詢費用不菲,上班族實際上也可自行了解自願遣散的基本注意事項,然後將自願遣散和非自願離職的條件互相比較,有時非自願離職的待遇可以更優厚。
阿歷山大說:「如果僱主在沒有原因的情況下終止僱傭關係,僱員遵從僱主的吩咐自願遣散,便可以最少獲得法定通知和遣散費。」
根據加拿大《勞工法》,員工數目有50人或以上的企業,僱主必須在至少16周之前,以書面通知聯邦勞工部有關遣散事宜,僱主也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個別員工提供至少兩星期通知期,或者支付代通知金。
阿歷山大稱,律師一般會為員工爭取較佳條件,例如將僱傭合約或普通法條款計算在內,但坊間有關每服務一年便可獲一個月遣散費的說法並不正確,而即使是沒有工會的企業也往往會在聘用開始時向員工說明所有關於遣散的賠償,當中大部分會集中提及賠償和扮演角色,終止聘用的條款反而會盡量掩飾。
如果多名員工同時被僱主要求自願遣散,可以向相同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求助,以便遣散過程更順暢。阿歷山大說:「最終需要知道的是,如果接受僱主要求可能要放棄甚麼、將會得到甚麼。」

 

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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