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有責任配合員工的需要(Employer's Duty to Accommodate)
基本原則是保護弱勢社羣(反歧視的因素- prohibited grounds of discrimination)在職場上不公平的對待。因為某類員工的需要與大多數人有所不同。
僱主與員工配合最常適用的領域,包括:殘障、教義、懷孕、有家庭責任員工的需要。

i) 僱主配合殘障員工的需要(Disabilities)
人權法的第17條説明僱主有責任配合殘障員工的需要。那就是說殘障員工不需要完成全部工序,只需完成職位最重要和主要的部分。配合方式包括:改變完成工作方式、裝備殘障人仕的設備、或彈性工作時間等。

ii) 僱主配合醉酒或毒品成癮員工的需要(Abuse Drugs & Alcohol)
加拿大的法律將醉酒或毒品成癮的人仕亦列入殘障領域。這類員工僱主是需要配合的。例如,僱主要允許這類員工因獲得證明復康冶療或輔導而請假。
不過,一般消遣性的渴酒或吸毒品就不列入殘障範圍,所以僱主在這情况就沒有必要配合需要了。

iii) 僱主配合員工宗教習慣(Religious Beliefs & Practices)
僱主有責任配合員工因宗教的衣著、小休時間、工作時間表、宗教假日等,並靈活地放在公司政策考慮範圍内。最近有一宗有關案件在2015年8月20日 the Toronto Star刊登 "Ontario teens fired after skipping work for religious holiday awarded $26,000"。員工若在事前提早通知僱主和要求合理的話,僱主是需要盡量配合。除非能證明配合需要會令公司陷入嚴重的財政危機。

iv) 僱主配合懷孕和餵飼母乳的員工(Pregnancy & Breast-feeding needs)
僱主在這方面的配合, 例如有修改工作範圍,調離危險工作環境、彈性工作時間表、增加小休時間和有關協助餵飼母乳員工設備

v) 僱主配合有家庭責任員工(Family Status)
僱主可以制定彈性工作時間,那麼就可配合暫時找不到幫手照顧家裡年老家人或小孩。

可能你心裡會有這問題,就是僱主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執行以上提及員工的需要?如果僱主在某情況下,能證明就算是合理員工需要要求,都會令(i) 公司陷入嚴重經濟危機或 (ii) 造成嚴重健康和安全的風險,那就另作別論了!

 聲明:以上只作參考用途,每個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上以上法律纷纠,請聯系誠忠法律顧問

>>>訂閱CCUE YouTube 頻道,查看更多吃喝玩樂、生活資訊影片。

追蹤CCUE社交媒體,獲得更多吃喝玩樂生活資訊:
Instagram:https://www.instagram.com/ccue.ca/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ccue.ca